民政部对“提高基层养老护理费用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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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提高基层养老护理费用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9〕643号
岳喜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养老护理费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托社会救助体系和相关福利保障制度,通过完善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对特困老年人等困难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努力满足广大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一、关于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问题
国家通过健全和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殡葬服务等保障。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了供养对象范围、办理程序以及供养内容、标准和形式等。文件印发后,民政部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一是制定落实救助供养标准。指导各地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将救助供养标准划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依据特困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2018年,全国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6693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9096元/人·年。二是优化救助供养服务。在集中供养方面,指导各地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详细了解其集中供养意愿,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努力做到应养尽养。在分散供养方面,指导各地落实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三是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指导各地加快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加强运转费用保障和护理员队伍建设,稳步提高供养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2018年10月,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民发〔2018〕127号),明确了深度贫困地区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资金安排和保障措施,要求将行动计划实施效应逐步扩大到其他贫困地区,推动供养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8.2万人,其中老年人397.6万人。
二、关于困难老年人医疗保障问题
我国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对困难老年人的医疗问题实施综合保障。一是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困难老年人在内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同时,在保障住院大病的基础上,开展门诊统筹,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50%。二是加大大病保险支付力度。大病保险参保老年人患大病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再给予进一步保障,2019年起付线按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60%。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大病保险起付线再降低50%、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三是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参加基本医保,其中,对特困老年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贴,确保将特困老年人全部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目前,对特困老年人基本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并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住院费用给予救助。
三、关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要求,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截至2018年底,全国所有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政策,30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护理补贴制度已覆盖全国29个省份,2018年共发放6.92亿元补贴资金,惠及52.2万老年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提高供养标准、充实护理力量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困难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和养老服务工作。
一是督促各地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力度,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稳步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救助服务拓展到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使更多困难老年人在得到物质帮助的同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服务,推动构建“物质救助+服务保障”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模式。
二是统筹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困难老年人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规范重特大疾病救助方案。落实落细资助参保政策,确保特困老年人人费对应,足额资助,应保尽保。
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快通过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完善社区支援和照护服务功能,推动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融合发展。鼓励地方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水平,建立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优化农村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提升农村护理型床位比例。
四是完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加强指导督促力度,尽快推动实现以省级为单位全面建立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全覆盖。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逐步规范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方式,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照护保险的有效衔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供给,逐步解决困难老年人养老保障能力不足的难题。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7月22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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